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试行)
文章来源:校友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1-08 浏览次数:404
第一章 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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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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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聘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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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
第四条 应聘者通过基金会或基金会委托单位进行笔试、面试、背景审查和体格检查,并经确认合格后,可被基金会聘为正式员工。 |
第五条 工作人员的聘用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
第六条 各级人员聘用的程序、内容依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相关人事文件执行。 |
第七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用工登记表,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
第八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
第九条 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或基金会授权方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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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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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
第十一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保守工作秘密。 |
(二)维护基金会名誉,不做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 |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有关的业务。 |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
(五)与其他员工通力合作,相互配合。 |
(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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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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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实行员工考核。考核为年终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
第十三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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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 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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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
第十五条 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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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假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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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并按规定支付员工休假日薪金及津贴。 |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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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资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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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员工薪资实行月薪制或年薪制;薪酬待遇主要由基本定额薪资、各类津补贴助和奖励等组成。 |
第十九条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及各项福利、保险费用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基金会或委托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代扣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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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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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基金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基本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将分别按薪资的一定比例共同承担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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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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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即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