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学校构建现代大学管理体制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合同管理流程,提高合同审批效率,经多方听取意见,并经2014年1月8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沪经贸大办﹝2014﹞9号)已经下发,现将最新的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立项”流程
1、加“*”栏目为必填项;
2、本流程涵盖的学校一般合同不包括:标的额为5万元(不含)以下的相关合同;
3、已完整经过招投标办相关流程的,或者经过“OA内请管理”流程的,不需走本流程,直接走审批流程。
4、合同立项流程中,必须附有正文,否则无法提交。正文的要求,比照OA系统“内请管理”中对正文的相关要求,眉首、标题、正文、落款,以及字体、字号等相关方面具体要求的详情,请见附件。
5、合同立项流程的附件,不应为合同文本。
二、合同“审批”流程
1、加“*”栏目为必填项;
2、“级别”栏目根据情况选择:
(1)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合同,选择“一般”;
(2)20万元以上(含)的合同,选择“重大”。
3、“立项/招投标文号”栏目:
(1)经过立项流程的,填写OA系统中合同立项表单中的文号;
(2)经过招投标申请流程的,填写OA系统中招投标申请表单中的文号;
(3)经过“OA内请管理”流程的,填写OA系统中“内部申请单”中的文号;
(4)上述文号三选一,只需填一个,同时填写完整。
4、“合同审批”模块中,至少应包括三个附件(要清晰、完整):
(1)根据律师意见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或相关可不征求律师意见的格式合同文本(详见下文);
(2)立项表单、内请表单、招投标表单的扫描件(三者选一即可)。
(3)律师意见(扫描件、截图等皆可)
5、“律师意见”栏目:
(1)由申请部门负责征求律师意见,并负责据实输入;
(2)合同文本一般需根据律师意见修改后,方可提交审批,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合同文本已根据律师意见修改。XXX(申请人姓名)”;
同时,根据律师意见修改时,不应使用手写方式增删有关条款。
(3)如果不根据律师意见修改,则必须在备注栏中解释原因。
(4)以下两类合同可不征求律师意见:
a. 政府采购合同中的格式合同(补充协议除外);
b. 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基建除外),比如:防病虫害合同、垃圾清运合同等。
以上两类合同在提交审批时,只需在“律师意见”栏目中注明其所属类型。
(5)律师(学校法律顾问)联系方式:
姓 名:邱晨;
办公电话:86-21-20304050、20304177;
传 真:86-21-20304000;
电子邮箱:qiuchen@zhenghan.com;(与学校法律顾问通过电邮联系时,要尽快与律师进行电话确认,以免耽误)
通信地址: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17楼(200120)。
校长办公室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