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和现金使用范围规定

文章来源:财务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5-08 浏览次数:6567

现金管理和现金使用范围规定(摘自财政部《现金管理条例》)

现金管理基本原则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为了控制现金的流量,国家对现金的使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规定,开户单位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是:

()职工工资、津贴;

()个人劳务报酬;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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