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和现金使用范围规定(摘自财政部《现金管理条例》)
现金管理基本原则
(一)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二)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三)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五)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为了控制现金的流量,国家对现金的使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规定,开户单位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是: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